范例10.4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签证官给了申请者田冬冬四条拒签理由。在实际面试时,签证官说的话也比一般情况下多,留下了一定的逻辑上的漏洞。
美国法律精神是:如果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犯了法律程序上的错误,那么这个证据就不能用来反对被告。比如:如果警察在抓住疑犯时(Suspect)没有按照程序公事公办地告诉他,他有请律师帮助的权利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审判时法官就可能以这个理由宣布疑犯无罪释放。
这是一个小的例子,大的案例是被称之为“世纪审判”的O.J. Simpson杀妻审判案,在刑事审判中他被无罪释放,唯一原因是参与调查证据的警察之一,在其他无关的场合,说过种族主义的话。
签证官是美国移民法的执法者。尽管有不少滥用权力的事情,但由于美国文官监督制度的成熟,签证官在面对成千上万的签证申请者时表现出的公证性,依然令人惊讶。签证官确确实实有犯错误的时候,比如看错文件,看错数字,搞错日期,以及误认为你有移民倾向等等,但只要申请者自信地指出他的错误,签证官总是毫不犹豫地改变这个错误,扭转拒签的决定。本书的这些获得反败为胜的申诉信及其他案例,就是对于这个结论的证明。
现在我们再来谈田冬冬的案例:签证官给田冬冬的几个拒签理由,是美国签证处天天重复的拒签理由,因为这些理由都是根据痛苦的现实得出的结论,是一个普遍的“事实”。但是,当签证官以这些理由拒签任何一个具体的申请者时,这些理由马上就变得一个也不合理。因为签证官或者任何执法者都不可以用普遍事实来证明特殊案例。美国有百分之十的同性恋,不等于第十个签证官就是同性恋。所以,田冬冬的申诉信只是告诉了签证官这个简单的道理,以及自己的“具体”的特殊个性:中国人没有钱,不等于我没有钱;中国有腐败,不等于我爸爸腐败,我爸爸偏偏一支独秀怎么办?很多其他中国学生都没有回国,并不证明我不回国,为什么要以其他人犯过的罪过来惩罚我?
最后一个问题是签证官用得最多的拒签理由和普遍心态。即:大部分中国学生到了美国都放弃原先的承诺按时回来,那么作为“中国学生”之一的你当然就属于这个高危险的人群,需要特别审查。怀疑和审查不要紧,要紧的是你自己必须拥有强大的“自信”,你将回来。别人不回来,恰恰是你一定回来的原因:因为这样你作为高级人才的价值和身份在国内更加紧俏,更容易成功,不回来干嘛?你有无数的武器,击败签证官的这个拒签。
可惜是绝大多数申请者,在签证官这个拒签理由面前,失去了反驳的意识和信心,总是沉默地束手就擒。根据美国签证哲学,你只要把你的“具体”个案的“具体”回国理由(回国继续你原有的、或将有的事业的成功)告诉签证官,你就一定能够“disapprove”签证官的这个理论,为你赢得应有的胜利。
田冬冬就这个问题进行的反驳和申述,可以说是经典。读者应该把这封信的内容,结合自己的个人情况,进行“自信”的申辩。
在信的最后,田冬冬告了一点签证官的状,这也显示了田冬冬了不起的"自信",显示了她优秀的素质。签证官当然不可以替其他国家的教育事业作推销,否则他拿谁的钱?(签证官心情再不好,也是绝对不会对美国公民这么讲话的)。根据美国签证哲学,在成熟的美国文官制度的监督体系下,签证官不可、也不会滥用权力。所以,这里指出签证官的错误是有必要的;发现签证官的错误并指出,从而使签证官改变错误,是签证申述的唯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