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所属专题:留学生创业  来源:    要点:人才政策  
编辑点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而制定的。

为鼓励和吸引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等,制定本办法。

海创专项资金的海归人才包括:

1.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

2.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3.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且取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

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创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海归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海归人才企业)以及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认定,为海归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

海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

(二)为海归人才企业提供减免房租优惠;

(三)支持海归人才企业申报高层次人才项目;

(四)支持合作融资机构为海归人才企业提供贷款融资;

(五)支持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进行面向海归人才提供办公场地、资金、咨询培训等的公共环境建设;

(六)其他服务于海归人才创业的活动。

海归人才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于中关村示范区内;

(二)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海归人才,或海归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四)海归人才归国5年之内初次创办的企业。

支持海归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海归人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或留创园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对于当年度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海归人才,按照中关村“高聚工程”资金支持的标准,给予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已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海归人才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包括五年,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的海归人才企业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贷款及担保,并对其费率进行补贴。

(一)担保贷款

1.对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含300万元)予以贴息支持,支持贷款担保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2.对于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对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含1500万元)予以贴息支持,支持贷款担保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费率补贴

凡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归人才企业,执行0.3%的评审费率和不超过2%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给予海归人才企业担保费补贴;按50%比例给予海归人才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每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每年每家贷款贴息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按照海归人才企业办公场所不超过50平方米面积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海归人才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两年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每年不高于5万元。

原则上同一海归人才企业、同一年度享受海创专项资金最高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海外创业服务机构需具备:

(一)发展方向明确,以大力吸引海外人才回中关村创新创业,服务中关村国际化为宗旨;

(二)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具备丰富的孵化机构管理经验;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入驻;

(四)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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